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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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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時期發展史

二戰後時期,民國 45 年,時任臺灣觀光協會的立委吳望伋先生,曾建議政府早日規劃、設立國家公園。在此同時,內政部有感於國外自然保育及國家公園的蓬勃發展,亦著手收集相關資料。聯合國亦希望當時仍是會員國的中華民國設立國家公園,藉由國家公園的相互聯絡,達到世界和平的遠大目標及理想。

民國 53 年曾提案立法 但未核准

民國 50 年 2 月 27 日交通部觀光事業小組第5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內政部草擬《國家公園法》,同年 4 月 9 日再次決議由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國家公園法》,並由內政部召集之。時任職於內政部民政司的居伯均先生乃依據各方意見、參酌美國日本情形,研擬第一份《國家公園法》草案藍本,提交專案小組研商。民國 53 年 8 月簡要 12 條草案報請行政院核示,隔年由行政院長嚴家淦裁示:「政策上贊成有《國家公園法》,這是一個現代化國家很新的法案,能將國家永久性的制度建立,是很有意義的」,並指示由葉公超政務委員主持跨部會審查委員會,但結果卻以「本案暫以不立法為宜」,而告胎死腹中。當時反對的理由不外乎「上山下海的開發猶恐不及,怎可劃地為牢,限制開發呢?」,「走遍臺灣南北,沒有一處適合成立國家公園的價值與條件」。

民國 51 年,在《國家公園法》草案提出審查同時,交通部託前公共工程局規劃完成「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面積約 28,400 公頃,惟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未能推動實施,然其詳實內容,則是日後規劃國家公園之範例。另外,前中國農村復興運動委員會亦邀請當時任職美國國家公園服務署之專家蘆理博士來臺訪問,經其在臺踏勘數月,於民國 55 年提出「臺灣地區設置國家公園及保護區建議書」,報告中建議設置玉山,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太魯閣國家道路公園。此仍與 日治時期昭和12年(1937年)所規劃的 3 處預定地雷同,唯一改變的是建議將中橫公路闢設為國家景觀道路,而非國家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