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內政部88.2.19台內營字第8872340號函訂定
內政部98.9.18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為「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處分事由 | 第一次罰款 (新臺幣/元) |
第二次罰款(含)以上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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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 ||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三千 | |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 三千 | |
第四款:採折花木 | 一千五百 | 三千 |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 一千五百 | 三千 |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 一千五百 | 三千 |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 一千五百 | 三千 |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 |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 ||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 三千 | |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 三千 | |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 三千 | |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 三千 | |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 三千 | |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 三千 | |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 三千 | |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 三千 | |
第九款: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 三千 | |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 三千 | |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 三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