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總說明
為規範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保有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並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並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八大原則、一九九五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及二零零五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所揭示之隱私保護綱領九原則,訂定本要點,以明確規範本署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組織及程序相關規定,俾供本署所有人員遵循。 本要點共計二十五點,重點臚列如下:
-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之設置目的、組成及運作。(第一點至第五點)
- 指定專人及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宜。(第六點)
- 個人資料範圍、類別及特定目的之項目公開方式。(第七點)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正當程序、告知義務之程序等合法方式及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侵害之通知處理程序。(第八點至第十七點)
- 當事人依法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之處理。(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一點)
- 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業務、建立管理制度、安全稽核制度、緊急應變與通報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宜。(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四點)
- 受本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本要點。(第二十五點)
參考資料、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