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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永續及夥伴關係

推動濕地保育補助,落實濕地保育永續發展

濕地是地球各生態系中生產力最高者,其豐富生物多樣性是孕育新物種的演化平台,也是重要物種的繁衍棲息地。臺灣四面環海,就廣義濕地定義而言,整個臺灣全被濕地所包圍,從沿海地區泥質灘地、河口,到內陸窪地、漁塭、水稻田、埤塘、到山區林澤、水庫、高山湖沼等,皆屬濕地網絡的一環。

隨著國內外公私部門及民間組織團體對濕地生態價值日益重視,自98年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持續進行濕地環境保育、復育與生態調查及擴大民眾參與,透過推動濕地補助作業,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法人、部落、團體或大專校院等,以公私合作方式,補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濕地生態環境調查監測、地景改造及濕地保育計畫等工作,以期掌握重要濕地現況並追蹤生態環境演變經過,利於研提具體生態環境保育及復育措施,且有助於日後以「重要濕地」為核心,串聯重要生態棲息地,從海岸-河口-河川流域-埤塘-山岳湖泊,逐步建構整體生態網絡。

其補助類型包括「濕地生態保育、復育、巡守、監測、棲地環境營造、經營管理及環境教育」、「濕地復育、地景改造、監測系統及設備之設置維護」、「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及檢討」、「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之執行」及「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之研擬」等六大類型,其中濕地維護管理、巡守、調查監測及教育推廣等工作,結合在地社區共同推動,廣納民眾意見、建立共識及地方認同感。

擴大濕地標章運用範圍,凝聚地方夥伴關係

為鼓勵濕地經營管理者能積極進行友善濕地之經營措施,並鼓勵消費者透過購買友善濕地生產之產品或參與友善濕地之活動,在「濕地保育法」第32條明定「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同時公布「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對於濕地標章之申請、管理與應用制定基本規範。

107年起委託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研擬濕地標章審查原則以及申請文件,依據濕地保育法之明智利用原則,針對環境教育、生態旅遊、農漁產品、文創產業及其他對濕地環境友善的產業,提出濕地標章之申請與審核研擬適用於友善濕地環境之認證機制,透過多樣化的推廣活動增加民眾對於標章的認知。

目前濕地標章申請單位包括國家公園管理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農漁民,申請項目包括農漁初級產品、濕地生態教育推廣、加工品等。由此顯見濕地標章已逐漸獲得濕地經營管理單位及民眾之認可,許多長期經營濕地的農漁民、非政府組織或團體(NGO)以及縣市政府陸續表達申請的意願,為取得消費者之信賴,標章產品需具備吸引力及公信力,以確保友善濕地措施所生產之產品獲得消費者支持,進而達到生態永續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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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松濕地標章-參與割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