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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本部「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 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及「重要濕地及其保育利用計畫查詢作業須知」

  1. 依據本部112年4月11日內授營濕字第1121043852號函辦理。
  2. 配合本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旨揭「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 及暫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 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以下簡稱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原查詢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修正為本部國家公園署,並修正本部國家公園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機關名稱;另併同修正旨揭須知一、(二)發布網站及四、(二)有關本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機關之銀行本票或支票抬頭。
  3. 查詢土地座落位置如未位於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之行政區位,即非屬暫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或其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或其保育利用計畫範圍,無須再函查詢機關查詢。
  4. 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及旨揭須知已上傳至本部國家公園署網站(濕地保育);另載濕地保育資訊網網站,請於申請查詢時同步於網站查看最新訊息。
  5. 為簡政便民,本部國土管理署已成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透過收費方式提供單一窗口服務,縮短個別查詢所需時間及改善公文往返之不便,建請善加利用。

※附件:
重要濕地及其保育利用計畫查詢作業須知.pdf
重要濕地含保育利用計畫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pdf
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