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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18條規定。
二、行政院114年5月23日院臺環字第1141008858號函准予核定。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30日。
二、公開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所轄涉海岸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