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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轄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建築管理業務請釋示案

內政部73.12.3台內營字第267530號函

  1. 為健全國家公園地區之建築管理業務,由本部另行依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指定墾丁國家公園區域為適用建築法之地區。
  2.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已於七十一年九月一日公告實施,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區域內已核定之各項開發計畫、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如有與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牴觸者,各該計畫之主管機關應即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即予辦理修訂。
  3. 為應建築管理需要,墾丁國家公園區域之測量釘樁應儘速辦理,在測量釘樁及地籍分割工作未完成前,有關建築線之指定,如足資認定者,由建築管理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會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指定之,否則應請勸導暫緩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