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86.4.2營署園字第○五二一一號函
本案原則同意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同一分區之不相鄰農地得於十公里範圍內合併計算建築面積,並請貴處應確實將申請建築之農地在國家公園計畫及地籍圖上著色標示,俾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