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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因繼承人共同持分該農業用地,是否可由各持分人依各自持分面積申請新建農舍案請釋示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6.5.21營署園字第一○七四六號函

本案查依內政部七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二一三三二八號函釋:「按共有人於其應有部份申請建築,共有土地在未分割前,其應有部份位置無法確定,為免日後產生糾紛,其申請建築應予不准。」是故,部份共有人不得就其應有部份申請建築,至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