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撥用金門縣政府主管之太武山公墓土地,函釋是否得為該公墓之「主管機關」案
內政部營建署86.7.22營署園字第一六五七四號函
依「軍人公墓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軍人公墓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役政司),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負責地方之軍人、榮民死亡葬厝作業及春、秋二季國殤祭祀等業務。若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公墓之「管理機關」,除依法不合外,且造成中央與地方主管事項混淆,易衍生各項整建、維修、葬厝作業等困擾與爭議。因此,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不宜為金門縣軍人公墓之「管理機關」。唯若貴處為整體考量經營及相關景觀資源加以整合,役政司當督飭金門縣政府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