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國家公園區內興建之建築物採斜屋頂設計,其建築高度核計原則案
內政部86.7.23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三○八號函
按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所明定。本案所報核計原則,核屬可行,本部同意符合貴處核計原則之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得視同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免再報本部核可,得逕由貴處核處。
內政部86.7.23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三○八號函
按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所明定。本案所報核計原則,核屬可行,本部同意符合貴處核計原則之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得視同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免再報本部核可,得逕由貴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