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函詢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東岳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於武嶺地區任意棄置水泥漿渣及廢棄物,經該處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科處行政罰鍰後,得否再行依據森林法裁處行政罰鍰乙案
內政部88.6.3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一二號函
請參酌本部法規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八)法會發字第八八○○四八六號書函。
附件:關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對「東岳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於武嶺地區任意棄置水泥漿渣及廢棄物,經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科處行政罰鍰後,得否再行依據森林法裁處行政罰鍰乙案,本會意見如次:
- 有關本案得否採從重處斷原則,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撤回原處分,由林務局依森林法另行處分乙節,按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係以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為對象;而行政處分之廢止係因合法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有變更,或處分之繼續存在已乏利益,而予消滅。本案據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八林政字第一二四五號函內容觀之,當事人拒繳罰鍰,應屬行政執行問題,似難構成行政處分職權撤銷或廢止之理由。故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所為之處分,得否撤回,實不無疑義。
- 至本案當事人業依國家公園法科處罰鍰處分後,得否再依森林法處以行政罰鍰乙節,按行政秩序罰與行政秩序罰間,有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目前學說與實務界並無定論,惟實務處理上,多採肯定見解。本案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得否再依森林法處以罰鍰,因涉其權限之行使,應請該局本諸職權,予以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