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03 內政部函-建議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影響沙灘(特別是公有自然沙灘)公共使用或公共通行之風機,於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即宜予以否准
內政部105.5.3內授營綜字第1050806581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為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於臺中市大安區設置C01號風力發電機組,因將採用樁基礎形式,故可將基礎使用面積縮小為453平方公尺,惟基座中心點座標不變,且無需依本部公告之「海岸管理法」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相關許可1案。
說明:
- 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4月21日能電字第10500087060號函副本辦理。
- 查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及第7條特別強調,應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並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權益;本法第31條更規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爰針對不符上開立法意旨者,本部將不予納入本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前段所定「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而得「獨占」公有自然沙灘之適用範疇。
- 經查貴局首揭函附件之C01風機位置圖,其基座坐落於沙灘上,占據該沙灘縱深(陸側至海側間)大半以上之範圍,嚴重影響沙灘間之公共通行及連續性;且風機扇葉投影範圍更將完全覆蓋沙灘,故縱使基座周邊保留穿越通行空間,惟風機下方因具有壓迫感,仍將影響民眾親海用灘之權益。故建議貴局針對是類影響沙灘(特別是公有自然沙灘)公共使用或公共通行之風機,於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即宜予以否准,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