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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適當開放園區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申請堆置建材,以導代禁、有效管理聚落周邊環境景觀

 

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劃設第二類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管二)作為國家公園與都市計畫之間的緩衝區,為達到緩衝的功能,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6點規定:「一般管制區在不違背國家公園計畫目標與原則下,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期使管(二)區內仍能維持較低密度的開發,不致影響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等核心區域的價值,而將高密度開發留予鄰近之都市計畫區,藉以繁榮都市計畫區的經濟。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謝偉松處長表示,園區管(二)範圍內民眾因應傳統建築修復或工程建設之實際需求,多運用自有土地堆置建材物資,與原有土地利用型態規定不符,本處主管法規現行僅能採取罰款的方式辦理,並要求遷移及恢復現況,然違規方受罰後,縱然遷走建材物資也不會恢復環境現況,對改善當地環境景觀並無幫助,本處考量堆置建材物資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不致對環境造成不可復原的損害,故配合實際管理需求,以導代禁,將此堆置建材物資之行為納入管理,亟使當地環境景觀能更臻完善,爰訂定《金門國家公園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申請堆置建材審查要點》以資推動。

本要點受理申請堆置項目以新建材及不致造成二次污染的工程建材(如已分離處理完成之石材、磚、瓦等)及假設工程用具(如模板、鷹架、鋼板等)為原則;不得作為金門縣政府主管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方銀行等私有收容處理場所。經管理處審查許可作為堆置建材之土地即為非農業使用,不得認定為農業用地。

依本要點申請基地應有3M以上道路通達,且距離計畫道路應在100M以上。基地外緣與聚落、公務機關、名勝古蹟、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300M以上;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河川、溪流、湖泊距離應為15M以上,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基地範圍內應保持50%以上綠覆率、且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60%;堆置面積不得超過基地之40%;四周應設置高度1.5M之圍(綠)籬為原則。需防水建材得以無固定基礎之貨櫃或集裝箱裝置方式堆置,貨櫃或集裝箱堆置以一層為限、且面積合計不得超過45㎡,外殼應配合周邊景觀美化或採綠色系、迷彩色系塗裝,並不得設置衛生設備及供居住使用。

另管理處受理堆置建材案件總數如過多而有妨礙國家公園計畫之虞者,管理處得另行公告暫停受理申請。

本審查要點自106年8月29日發布實施,為讓地區原有違規使用者得以依本審查要點規定內容重新辦理申請,本處將給予2個月輔導期,請各相關人員儘速把握期限完成補正或遷移至合適地點,期限屆滿後,本處將依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