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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內近年重大開發案辦理內容澄清

 

有關報載「墾丁國家公園內新開發案件概況」之內容有待澄清部分本處說明如下:

墾丁國家公園內之開發係以國家公園計畫為指導,須透過開發許可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而國家公園因環境敏感、保育生態棲地優先,爰後灣遊憩區「京棧飯店開發案」因開發棲地有豐富陸蟹資源,為能就地保護陸蟹生態,故協調業者與相關單位依國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使用辦法進行換地,該交換計畫於五月底奉行政院核定,後續尚有土地鑑價交換作業及未來開發許可作業尚待完成。

此外,有關貓鼻頭露營區開發案,申請單位為吉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王品集團待查證),該開發土地為遊憩區露營用地,僅得經營露營使用,無從興建渡假別墅,爰先前報載開發興建渡假別墅乙節,係屬誤傳。

最後,位於墾丁大街內之屏東縣政府委外經營「墾丁公教會館多功能設施BOT案」於107年8月初通過內政部開發計畫核定,後續尚有建築計畫審查及建築執照申請等程序待完成,始得動工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