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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修正區域內禁止事項及「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江處)配合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檢討開放水域範圍提供民眾安全遊憩環境,依據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修正「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相關規定,擴大開放台江國家公園陸、海域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及部分位於公共水域之特別景觀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台江處表示,為開放部分公共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本次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11點規定為「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項目,或於公告許可區域、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該規定110年1月25日經內政部發布生效;另配合修正之「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已於110年2月22日公告施行。修正後開放水域遊憩活動的區域中,除了特別景觀區及部分一般管制區域因涉及與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七股潟湖區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或漁船航行範圍重疊,需經申請核准始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外,其餘之一般管制區與遊憩區公有公共水域得免經申請核准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使用。園區陸域範圍之水域以手划船、獨木舟、立式划槳或其他屬非機械動力器具之遊憩項目為限。由於園區因天候、風浪、蚵架漁具等環境因素具有風險性,提醒民眾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仍須注意環境風險及衡量自身安全,相關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規定請至台江處官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