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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執行違建拆除!

為維護文台寶塔整體風貌及遊憩品質,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3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執行金城鎮古塔段218-1地號國有土地上違建拆除。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案內違章建築位於文台寶塔所在之古塔段218-1地號國有土地上,為無權佔用國有土地之案件,且位於史蹟保存區之範圍,違建人於其上搭建鐵皮屋並販賣特產,經與違建人多次溝通,希望其自行拆除,並拜訪金城鎮石鎮長,鎮長同意共同協助將其攤販移至文台寶塔下方合法攤販區營業,惟違建人並不同意,為維護古蹟區遊憩品質及風貌,於103年5月15日上午會同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及金門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執行本違建拆除。

依建築法第96-1條規定,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金管處業已事先函知違建人搬離違建內部之物品,惟截至拆除當天所有物品仍未搬離,為維護違建人之權利,已於拆除前先行將室內物品搬出,並將可用之物品(含鐵皮及鋼骨等)妥為堆疊,且拆除當日適逢下雨,金管處再以帆布覆蓋相關物品,以避免造成違建人更大之損失。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民眾於土地上新建或增建任何建築物,依法均需申請核可後始可動工興建,如未取得合法執照者,即屬違章建築,依法可辦理強制拆除,且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請民眾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物品妥善堆疊 勘用物品搬離違建物
物品妥善堆疊 勘用物品搬離違建物
違建拆除中 違建拆除前
違建拆除中 違建拆除前
違建拆除後
違建拆除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