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8點、第20點、第21點修正草案
預告「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8點、第20點、第21點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規定授權訂定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作為規範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行為之依據。
為避免園區內宗教祭祀活動、寵物遊蕩及遊客從事探洞等行為影響生態環境與其他遊客權益,爰修正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以維護園區生態環境及遊憩品質。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園區環境及品質,將現行規定禁止事項增訂未經許可設置祭祀相關設施。(修正規定第八點)
二、為杜絕園區內遊客探訪鐘乳石洞等行為,禁止事項新增「禁止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探洞活動」(新增規定第二十點)
三、為防護寵物出入生態保護區干擾自然環境,禁止事項新增「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新增規定第二十一點)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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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各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相關規定,將禁止事項明確規範,修正第8點規定除禁止擅自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並增加未經許可設置祭祀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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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各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相關規定,增訂禁止事項「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探洞活動」以維護園區內自然環境及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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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各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相關規定,增訂禁止事項「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以避免干擾生態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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