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第11點暨「違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第11點暨「違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作為規定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行為之依據。
為因應園區內遊憩活動及寵物遊蕩等行為,避免影響生態環境與顧及其他遊客權益,解決經營管理問題,並使規範內容更周延,爰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以維護園區生態環境及遊憩品質。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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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營管理所需,於水域遊憩活動中統一管理。參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明確定義水域遊憩活動,排除一般踩水、親水、巡水管等行為,避免解釋認定之不確定性。(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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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園區內常有鸚鵡放飛及放任犬隻遊蕩行為,參酌臺北市及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及各國家公園禁止事項相關規定,新增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之公共場所攜帶寵物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次預告期間尚無人民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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