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115年度濕地保育補助申請事宜
受理115年度濕地保育補助申請事宜
說明:
-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 受理申請補助範圍為地方級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濕地。
- 依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
- 1.濕地生態保育、復育、巡守、監測、棲地環境營造、經營管理及環境教育。
- 2.濕地復育、地景改造、監測系統及設備之設置及維護。
- 3.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
- 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及檢討。
- 5.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之執行。
- (二)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非屬重要濕地:
- 1.前款第1目至第3目之事項。
- 2.重要濕地分析報告之研擬。依濕地保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視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者不得申請。
- 補助金額額度如下:
-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及暫定重要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 (二)其他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
- 115年度依縣市財力分級第1至第5級配合款分別為58%、38%、28%、23%及18%。
-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推動本部113年度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請於114年6月13日前提送申請補助金額估列表(詳附件1),俾利預算編列作業。
- 為辦理旨揭事項,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補助作業規定審查原則,自行訂定受理期間及辦理執行單位申請計畫書初審,並檢附依初審意見修正之申請計畫書、申請補助總表(須排列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初審會議紀錄連同正式公文於114年7月18日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送為準),送本部國家公園署彙辦,逾期及所附資料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 隨函檢附「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1份(詳附件2),請儘速辦理並轉知各提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