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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1. 墾丁國家公園園區限制開放之水域遊憩活動分三類:
    (一)第一類活動:
    1、遊憩活動分類:觀賞水底生物及景觀。
    2、活動項目:浮潛、水肺潛水(岸潛)、自由潛水、水肺潛水(船潛)。
    3、活動區域或航道、活動時段、容許量及備註詳公告附件1;活動區域圖詳公告附件2-1。
    (二)第二類活動:
    1、遊憩活動分類:學習水域速度運動、體力考驗及團體合作精神為主之動力水上活動。
    2、活動項目:水上摩托車、海上拖曳傘、拖曳浮具、橡皮艇(動力)。
    3、活動區域或航道、活動時段、容許量及備註詳公告附件1;活動區域圖詳公告附件2-2。
    (三)第三類活動:
    1、遊憩活動分類:休閒運動、玩樂等非動力水上活動。
    2、活動項目:游泳、水上腳踏車、橡皮艇(非動力)、衝浪板、風浪板、獨木舟、立式划槳。
    3、活動區域或航道、活動時段、容許量及備註詳公告附件1;活動區域圖詳公告附件2-3。
  2. 應依本公告及附件限制規定之三類水域遊憩活動開放之區域、航道、活動時段及容許量於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進行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公告及附件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及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裁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及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