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處說明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

因應金門地區多樣的商業活動,各交通輻湊地區廣告招牌樹立行為頻繁,為避免樹立廣告影響交通安全及環境景觀,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的危害,金管處參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及依《國家公園法》規定,訂定「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並自105年01月01日起施行。

《金管處受理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審查作業事項》原則擬定樹立廣告應限於金門國家公園計畫第二類一般管制區內,設置樹立廣告的規格自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樹立廣告不得超過3公尺,每處樹立廣告總表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公尺。設置位置應自申請基地建築線退縮4公尺以上,)每處樹立廣告設置地點相距直線距離不得小於200公尺。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設計圖說(含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之立面、平面、配置圖等)、施工安全保證書、設置地點現況照片等文件向金管處提出申請,若經金管處初步審查有交通安全、景觀及妨礙國家公園計畫之虞者,金管處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團體召開會議審查。審查許可設置之樹立廣告有效期間為4個月,期限屆滿後,原許可失其效力,未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者,由金管處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辦理。

金管處審查作業事項自105年01月01日起實施,實施日前已設置之樹立廣告由金管處參酌上揭作業事項個案審查,並於試辦1年後再行檢討修正。

最後金管處呼籲民眾,經審查許可設置樹立廣告之土地即非為農業使用,不得再申請認定為農業用地,因此將會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過戶(免稅)、農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資格,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