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除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公務車及緊 急救護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核准者,禁止進出觀霧大鹿 林道東線」
內政部112.9.15台內營字第1120812860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除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公務車及緊急救護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核准者,禁止進出觀霧大鹿林道東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
三、「除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公務車及緊急救護車 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核准者,禁止進出觀霧大鹿林道東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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