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 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內政部112.9.15台內營字第1120812348號公告
主旨:預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
三、「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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