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內政部112.10.22園署遊字第1120100578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68
(四)傳真:02-87712681
(五)電子郵件:tonyyang@cpa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