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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園字第113128026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禁止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
二、禁止擅自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擅自設置祭祀設施、墳墓、碑牌或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六、禁止破壞、污損、刻畫或塗鴉公物及設施。
七、禁止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八、禁止擅自操作遙(線)控機具、擅自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含未開放時段)。
九、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十、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一、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禁止未使用鏈繩、箱籠、推車或揹袋等防護措施攜帶寵物出入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之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