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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南灣遊憩區浮動碼頭使用申請須知

法規名稱: 台江國家公園南灣遊憩區浮動碼頭使用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江六字第113100409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南灣遊憩區浮動碼頭(以下簡稱南灣浮動碼頭)作為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以下簡稱娛樂漁筏)、公務船舶等之公共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南灣浮動碼頭,其詳細位置如附件一。
 
三、本須知所稱娛樂漁筏,係指依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之漁筏。
 
四、申請人(單位)應檢具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一)娛樂漁筏者:應檢附臺南市政府漁業執照、臺南市政府漁業執照(藍本、兼營娛樂漁業)、臺南市漁筏監理執照等正本,以上相關執照均需在有效期限內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二)非娛樂漁筏者:應檢附該船舶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
 
五、南灣浮動碼頭的使用,應向本處申請,除第一次申請使用外,如續申請使用應在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娛樂漁筏者申請使用期間,一次申請以一年為原則;非娛樂漁筏者申請使用時間,依本處同意核准函之許可使用期間為準。
 
六、申請人(單位)使用南灣浮動碼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泊期間,娛樂漁筏或船舶如發生火警等其他意外或可歸責於申請人(單位)之事由,致使本設施損毀(壞),申請人(單位)應予修復,或本處得逕為修復後向申請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單位)者應照價賠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停泊期間,申請人(單位)應自負人員(含遊客)安全及財物保管責任。
 
  (三)如申請人(單位)之娛樂漁筏、船舶、浮具等相互發生碰撞或其他意外,致生損壞或人員受傷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處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設施時,申請人(單位)應配合將娛樂漁筏或申請核准之船舶等移往他處。
 
  (五)違規占用南灣浮動碼頭之設施,經本處公告或通知限期處理仍未改善者,本處得視為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清理或移置,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申請人(單位)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七)申請人(單位)之娛樂漁筏、非娛樂漁筏或其他船舶,如違反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或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八)南灣浮動碼頭船席位係以當地合法既有娛樂漁筏經營業者為優先使用對象,南灣浮動碼頭船席位由申請人(單位)向本處申請,本處視現況排定船席位;惟因潟湖潮汐、海象、氣象變化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警特報等緊急狀況,設籍七股潟湖之娛樂漁筏或其他船舶得向本處申請臨時許可後進入停泊。
 
  (九)申請人(單位)不得將娛樂漁筏或其他船舶以外其他物品堆放(置)於南灣浮動碼頭。
 
  (十)未經本處許可,不得於南灣浮動碼頭懸掛、張貼廣告或布條等其他類似物。
 
  (十一)娛樂漁筏或船舶泊靠南灣浮動碼頭時,纜繩應繫於繫纜樁或其 他專供繫繩之設施,禁止將纜繩繫於扶手、欄杆、基樁、消防 栓及其他非供繫繩用之設施。
 
  (十二)南灣浮動碼頭提供娛樂漁筏營業、公務船舶停泊等使用,漁業 用船舶及其他船舶未經許可不得泊靠。
 
七、申請人(單位)應負停泊船席位及碼頭水域之環境清潔、簡易維護之責,如發現設施毀損,應即通報本處,並應有明確負責人員並接受本處督導。
 
八、在不違反設施原來使用目的及公共安全原則下,得辦理與國家公園保育理念相同之生態旅遊活動,協助本處解說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各項保育理念與作為。
 
九、南灣浮動碼頭僅提供申請人(單位)娛樂漁筏或其他船舶遊客上下岸與停泊使用,不得有申請許可以外之行為,違反本申請須知者,經本處勸導後仍未改善者,本處得廢止許可,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