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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法規名稱: 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園字第112128010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