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法規名稱: | 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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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園字第1121280104號 公告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