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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太企字第1111009108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內政部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提升補(
    捐)助案件業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案件,包含下列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補助本處園區所轄範圍居民整建住宅,以配合國家公園整
      體景觀,創造本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
      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整體之協調者。
(二)第二類:為協助設籍本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就讀各級學校努力向學
      ,能整體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
      生態保育與環境教育工作,補助獎助學金。
(三)第三類:為補助本處轄區及周邊各級學校或政府已立案之民間團體
      推廣生態保育活動或居民傳統文化發揚之培力計畫,整體提升宣導
      國家公園保育自然與人文教育成效,帶動部落深耕優質文化,促進
      國家公園與社區之夥伴關係,補助部分活動經費。

三、補(捐)助對象:
(一)第一類: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二)第二類:設籍本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國小五年級、六年級、國中、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以上努力
      向學者。但經公費補助、就讀空中大學、社區大學、進修部、函授
      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或屬延畢學生,不得申請。
(三)第三類:本處轄區及周邊之各級學校或政府已立案之民間團體;經
      查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有裁罰紀錄達三次以上
      者,不得申請。

四、補(捐)助條件及基準:
(一)第一類:申請人應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
      施要點辦理。
(二)第二類:申請人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優秀學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第三類: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生態保育宣導、傳統文化發揚活
      動或培力研習訓練等,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得申請經
      費補助。補助額度如下:
      1.活動辦理:補助經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經本處
        認定情形特殊者,得申請本處專案核准,提高補助額度。
      2.培力研習訓練:補助經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但經本處認定情形特殊者,得申請本處專案核准,提高補助額度
        。
      3.本款補助經費不得高於總活動或訓練經費之二分之一。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一)第一類: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
      理。
(二)第二類:申請人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優秀學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第三類:申請單位應於舉辦活動二週前,檢附活動計畫書、申請表
      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一)及證明文件等,
      向本處提出申請,活動計畫書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
      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及科目用途,其用途不得用於設備之採購
      ,以實地之訪價核實編列,如有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亦應明
      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申請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
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或獎助。

六、審查基準:
(一)第一類: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
      理。
(二)第二類:依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優秀學生獎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第三類:經本處審核提報之計畫、證明文件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並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透過該系統查詢補
     (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
      款作業之參據;申請活動補助案件本處應於一週內審查完畢,並將
      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依據下列規定簽陳本處處長核可:
      1.活動辦理:舉辦與本國家公園相關之生態保育宣導、傳統文化發
        揚等活動,每一個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
        本處專案核准酌增次數。
      2.培力研習訓練:辦理與本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宣導、傳統文化發揚
        等相關之培力研習或訓練,每一個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
        則,必要時得申請本處專案核准酌增次數。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第一類:依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
      理。
(二)第二類:依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優秀學生獎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三)第三類:獲准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
      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領據、相關支用單據、成果報
      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含收入)、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明細表辦理領款、核銷事宜。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助之項目
      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捐
      )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率繳回本處。
(八)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應按補(捐)
      助比率繳回本處。
(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依本規範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處保存。

八、督導考核:
(一)對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之考核:本處得依所補(捐)助之計畫
      內容、經費使用情形及成效等,對受補(捐)助對象進行考核(績
      效衡量指標,如附件二),必要時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本處內部自我檢核:由本處組成對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
      件督導考核小組(行政室、兼辦政風、主計機構等相關人員組成)
      ,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召開督導考核會議,並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
      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三),簽陳本
      處處長核定後,報送內政部營建署轉陳內政部備查。
(三)受補(捐)助對象,若經本處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對象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九、資訊公開:
  本處辦理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
    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
    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每季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並應將公開之資訊錄案,以備相關單位查核,及一併公開於政府資料
    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