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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動用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動用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太遊字第111100596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引進
    民間力量投入重大災害救援工作,彌補本處轄區廣大及人力不足動員
    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轄區內發生緊急重大災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有危急之虞,其災情
    超出本處救災人力調度或需緊急協助時,經站主任或遊憩服務課課長
    請示處長同意後,得動用具登山技能、救難專業、未經現行消防搜救
    系統登錄運用,且經本處認可者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協勤人員)之
    民間人力。

三、動用民間人力協助救援工作之緊急聯繫窗口單位為本處遊憩服務課,
    應於取得協勤人員簽署之同意書後(附件一),建立協勤人員之聯絡
    資料,不定期與協勤人員交換資訊情報,溝通救災、救援、救護觀念
    及做法,並得邀請其參加本處或相關單位舉辦之山域搜救技能及緊急
    救護訓練,相關費用由本處支應。

四、經本處登錄認可之協勤人員應配合本處緊急應變作業,於收到通知後
    ,備妥裝備立即前往集合地點,接受現場指揮官調度進行救難相關工
    作。

五、動用協勤人員之程序如下:
 (一)由本處以紙本或傳真之出勤通知書(附件二)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時
     ,得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協勤人員後再行補簽出勤通知書。出
     勤通知書應記載出勤事由、支援地區、集合地點、報到時間、出勤人
     員、聯絡電話、動員聯絡人、傳真、電子郵件帳號(e-mail)及處長
     署名等。
 (二)協勤人員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報告實際協助人數
     及裝備器材種類數量。
 (三)協勤人員從事救災時,應隨時向本處指揮人員報告救災進度及交換情
     報,並應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度及任務分配。
 (四)救援業務結束後,協勤人員須經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同意後,始得撤離
     。

六、協勤人員出勤費用規定如下:
 (一)每案每人出勤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出勤人員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
     費,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據核實報支必要之費用。
 (二)前項費用由協勤人員填具出勤費用請領表(附件三),由本處併同工
     作結案報告(附件四)統一簽結後核銷。

七、協勤人員保險規定如下:
 (一)經本處認可之協勤人員,由本處每年度統一辦理投保,所需保險費用
     由本處年度預算支付。
 (二)協勤人員於出勤期間如發生意外傷害或身亡,由保險理賠金作為後續
     醫療或撫卹金之用,保險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

八、對於熱心參與重大災害人員救援工作之協勤人員,本處得頒發獎狀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