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0081720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或其標本。

二、禁止撿拾、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貝
  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但可證明其來源非
  屬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者,不在此限。

三、禁止於許可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攤架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四、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未經核准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
  牧牲畜。

五、禁止未經許可放置貨櫃及其他類似構造物。

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

七、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八、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
  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
  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九、禁止投射高空光束、施放天燈。

十、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十一、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
   )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十二、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十三、禁止下錨於珊瑚(礁)體上。

十四、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十五、墾丁國家公園園區為颱風警報警戒區域時,岸際、海域及園區景觀
      遊憩據點(如附表),全面禁止活動;其他時間,岸際、海域遊憩活
      動,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
          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非
          動力浮具下水活動、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托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
          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
          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浮具下水活動。

十六、禁止未經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
   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於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合法露營場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
      生火、野炊等活動或以休閒露營車及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進
      行露營、住宿行為。

十九、禁止未經許可於公告劃定之生態旅遊地內進行營利性旅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