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 廢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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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
發文字號: | 金遊字第11010110441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目的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愛地球,
創新為民服務,於自行車故事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自行車借用,
推廣生態旅遊及環保樂活旅遊,並有效降低遊憩行為對生態旅遊地之
環境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時間
(一)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分止(除夕休館及政府宣佈停
止上班期間停止受理),至本館服務台辦理。
(二)七、八月夏令期間借用時間調整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二十
分止。
三、還車時間
當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前,七、八月夏令期間還車時間調整至下午五時
五十分前。
四、借用方式
(一)每人每次限借一台自行車,不分車種,以車次計費,每車每次收取
使用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及各級機關為應業務需求,來
函向本處申請同意,以及本處辦理相關活動等,免收取使用費。
(三)借用人應填寫自行車借用申請表,提供個人有效之照片證件(如
分證、駕照、學生證、IC健保卡等)質押,於還車時退回證件。
(四)年滿八歲以上且會騎自行車者(身高未達一百三十公分或坐於自行
車座墊時雙腳無法輕鬆觸及地面者除外);十二歲以下者須由父母
或法定代理人或同行成年親屬申請借用。
五、借用人須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騎乘範圍僅限於本處中山林園區範圍內自行車道。
(二)為維護自身安全,借用人應於騎乘前確實檢查車輛,如煞車、輪胎
是否正常,並配戴安全帽或相關護具。
(三)借用人於騎乘時,應遵守借車安全守則,禮讓行人,不得搭載他人
,注意行車速度,小心騎乘。
(四)遇豪大雨、颱風、天候不佳時,為顧及安全,本處得停止自行車之
借用。
(五)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之人身安全,概由借用人自行負責;並不得將自
行車轉借他人使用。
(六)借用人應依正常操作使用善盡保管之責,歸還自行車時,應以原狀
歸還,如不當使用自行車致故障、毀損時,需依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如遺失自行車時,則須照原價賠償。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