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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自行車故事館自行車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遊字第11010110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目的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愛地球,
  創新為民服務,於自行車故事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自行車借用,
  推廣生態旅遊及環保樂活旅遊,並有效降低遊憩行為對生態旅遊地之
  環境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借用時間
(一)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分止(除夕休館及政府宣佈停
   止上班期間停止受理),至本館服務台辦理。
(二)七、八月夏令期間借用時間調整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二十
   分止。
 
三、還車時間
  當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前,七、八月夏令期間還車時間調整至下午五時
  五十分前。
 
四、借用方式
(一)每人每次限借一台自行車,不分車種,以車次計費,每車每次收取
   使用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及各級機關為應業務需求,來
   函向本處申請同意,以及本處辦理相關活動等,免收取使用費。
(三)借用人應填寫自行車借用申請表,提供個人有效之照片證件(如
   分證、駕照、學生證、IC健保卡等)質押,於還車時退回證件。
(四)年滿八歲以上且會騎自行車者(身高未達一百三十公分或坐於自行
   車座墊時雙腳無法輕鬆觸及地面者除外);十二歲以下者須由父母
   或法定代理人或同行成年親屬申請借用。
 
五、借用人須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騎乘範圍僅限於本處中山林園區範圍內自行車道。
(二)為維護自身安全,借用人應於騎乘前確實檢查車輛,如煞車、輪胎
   是否正常,並配戴安全帽或相關護具。
(三)借用人於騎乘時,應遵守借車安全守則,禮讓行人,不得搭載他人
   ,注意行車速度,小心騎乘。
(四)遇豪大雨、颱風、天候不佳時,為顧及安全,本處得停止自行車之
   借用。
(五)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之人身安全,概由借用人自行負責;並不得將自
   行車轉借他人使用。
(六)借用人應依正常操作使用善盡保管之責,歸還自行車時,應以原狀
   歸還,如不當使用自行車致故障、毀損時,需依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如遺失自行車時,則須照原價賠償。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