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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遊字第1100005494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為維護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管有各項設施之完整並
  開放供機關、團體、學校及個人申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借用設施要件:
  (一)機關、團體、學校及個人。
  (二)需長時間(一小時以上)使用本處管有之特定設施。
  (三)非屬政治性、商業性、營利性或有妨害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之
     團體活動。
 
三、本處提供借用之設施如下:
  (一)視聽室。
  (二)戶外廣場。
  (三)戶外活動區。
  (四)其他經本處許可之設施。
  上列戶外設施如無特定活動時,開放供一般民眾自由使用。
 
四、本處設施申請使用時間原則為室內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整;室
  外依個案申請審核其使用時間。申借單位並應遵守本處所訂定之各項
  規定。
 
五、使用規則:
  (一)視聽室:
    1.本處中山林遊客中心設置第一、第二視聽室各一間,第一視聽
     室座位計一百四十二位及無障礙座位 1位、第二視聽室座位計
     六十五位,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得借用本處之視聽室,以本
     處使用優先,星期六、日與連續假日不提供借用服務。
    2.第一、第二視聽室場地借用規定如下:
       (1)為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第一視聽室場地每四小時新臺幣
       四千元整、第二視聽室每四小時新臺幣三千元整;視聽室
       借用時間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2)借用單位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場地借用費後,始得於申
       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3)借用單位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維護場地清潔、秩序及參加人
       員之安全,並配合相關規定。
  (二)戶外廣場:
     借用本處戶外廣場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
     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政府部門舉辦公益活動免收
     保證金;另金門縣政府訂頒「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條」及公告
     「金門縣街頭藝人公共表演空間」辦法得免費提供中山林遊憩
     區戶外劇場及翟山坑道廣場舞臺供合法街頭藝人表演,惟仍需
     提出申請。
  (三)戶外活動區:
     借用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
     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
    1.白天團體活動預約:
       (1)活動人數在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
       ,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2.夜宿露營活動預約:
       (1)為顧及夜間活動安全,夜宿露營活動團體人數為三人以上
       。
       (2)申請活動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
       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5)夜宿露營活動申請團體須檢送名冊(含活動參與人員資料
       )。
       (6)為維護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之環境品質,申請夜宿露營活
       動,金門縣縣民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遊
       客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帳蓬每頂每日租金新
       臺幣一百元、睡袋每個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處得免收費用或保證金: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需。
    4.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內容具有公共、公務、公益之性質,且不
     具收益性質。
 
六、申請表(如附表)應詳實載明申請單位、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
  間、預借設施、參加人數及申請人(責任使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聯絡電話等,以便安排與連繫。
 
七、活動若有取消或變動應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本處,並辦理退費手續。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金門國家公園有關禁止事項之規定(如附件二)。
  (二)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復原,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三)戶外廣場、戶外活動夜間十點以後禁止使用擴音設備以免影響
     環境安寧。
 
九、辦理活動佈置事宜由各申請單位負責,不得任意更動現有設施;活動
  所需器材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十、運送活動器材車輛行駛應依規定路線;卸貨或裝載後應儘速離開,不
  得在借用設施內逗留。活動器材亦應於活動結束後當天清運完畢。
 
十一、申請單位於使用設施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其使
   用,並沒收保證金。若造成設施之破壞超過保證金支付金額時,申
   請單位仍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本處另請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金門分隊協助巡查,以維護公共安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及借用規定者。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
      生或有不當行為致破壞公物者。
   (三)發生違規情形,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者。
   (四)未善盡使用保管責任,致造成設施之毀損及破壞者。
   申請單位於使用設施時,如有違反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
   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單位於設施使用並將器材清理完畢,且無破壞設施或已回復原
   狀或照價賠償後,本處應立即無償歸還保證金。
 
十三、活動期間如遇發佈颱風警報、發生森林火災或其他緊急災害時,本
   處得視現場情況,要求停止活動進行。
 
十四、活動現場公共秩序、安全、環境清潔維護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
   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十五、本處提供之設施得視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隨時調整,申請時得於上班
   時間內先向本處洽詢;洽詢電話:(零八二)三一三一零零。
 
十六、本須知經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