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法規名稱: | 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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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
發文字號: | 墾環字第1101008110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物力,務實解決墾丁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
園)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園區域內之違章建築。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存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新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以後始興建完成之違
建。
(三)施工中違建:指查報時建築工程尚未完成之違建。
(四)非永久性建材:指鋼筋混凝土(RC)、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加強磚造或斷面高度達十五公分、寬度達十二點五公分、中間版厚
度達零點九公分之鋼骨(SC)以外之材料。
四、違章建築之拆除,應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建造日期為之;其執行順
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
1.新違建及施工中違建。
2.占用公地之違章建築。
3.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供公眾使
用且有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
4.位於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之違章建築。
5.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專案認定應執行拆除之違
章建築。
(二)第二順位:
1.既存違建且無第一順位情形者。
2.符合第五點之新違建。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而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且未經本處
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得列第二順位:
(一)在原範圍內超過修繕程度,無增加面積、高度,且無符合第一順位
第2、3、4、5點情形者。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列
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置
於地面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但位於防火間
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三)為防止屋頂漏水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
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一點五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三十公分,且不得超過地界線。
六、違章建築拆除,視預算編列情形訂定開口契約委外執行拆除;訂定開
口契約前,須執行拆除案件者,專案簽准後委外執行。
七、經查報並通知拆除之違章建築,本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
三十條規定辦理。
園)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園區域內之違章建築。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存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新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以後始興建完成之違
建。
(三)施工中違建:指查報時建築工程尚未完成之違建。
(四)非永久性建材:指鋼筋混凝土(RC)、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加強磚造或斷面高度達十五公分、寬度達十二點五公分、中間版厚
度達零點九公分之鋼骨(SC)以外之材料。
四、違章建築之拆除,應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建造日期為之;其執行順
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
1.新違建及施工中違建。
2.占用公地之違章建築。
3.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供公眾使
用且有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
4.位於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之違章建築。
5.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專案認定應執行拆除之違
章建築。
(二)第二順位:
1.既存違建且無第一順位情形者。
2.符合第五點之新違建。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而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且未經本處
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得列第二順位:
(一)在原範圍內超過修繕程度,無增加面積、高度,且無符合第一順位
第2、3、4、5點情形者。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列
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置
於地面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但位於防火間
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三)為防止屋頂漏水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
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一點五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三十公分,且不得超過地界線。
六、違章建築拆除,視預算編列情形訂定開口契約委外執行拆除;訂定開
口契約前,須執行拆除案件者,專案簽准後委外執行。
七、經查報並通知拆除之違章建築,本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
三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