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9082287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
  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
  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
  、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九、禁止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
  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
   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
   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除為緊急避難,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
   宿營地點。 
十六、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
   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