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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9081624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依法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化
  石、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未經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海管處)許可捕撈生物,採
  取岩石、礦物、化石、珊瑚、珊瑚礁石等天然物,或打撈水下考古遺
  物。
 
三、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在珊瑚礁區域下錨、投放人工魚礁、設置人為設
  施、使用化學藥劑、污染物或其他破壞珊瑚礁生態及海域環境之行為
  。
 
四、禁止人員、船舶及其他載具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靠岸、登岸 
  ,或進入海蝕溝、海蝕洞。
 
五、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於特別景觀區從事攀岩之行為。
 
六、禁止破壞及污損公物、公共設施、自然或人文景觀等。
 
七、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及施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
  及宗教祭祀,不在此限。
 
八、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騷擾野生動物。
 
九、禁止流動兜售。

十、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一、禁止未經海管處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