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 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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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
發文字號: | 金環字第1081004999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金門國家公園計畫,鼓勵
國家公園區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風貌,使聚落文化得以永續
發展,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獎勵補助對象為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代管人。
(四)土地代管人。
三、獎勵補助適用範圍如下:
(一)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
(二)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
或修建之建築。
前項建築之獎勵補助,如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本處得不予以補
助,屬經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不在
此限。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依原樣修復者,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其
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
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一)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
(二)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
或修建之建築。
前項建築之獎勵補助,如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本處得不予以補
助,屬經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不在
此限。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依原樣修復者,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其
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
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建築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得補助所需工
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
款不得低於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
款不得低於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六、申請人應依獎勵補助審查規定期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本處審查:
(一)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資料審查表(如
附件二)。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五)舊屋證明(房屋新建者,免附)。
(六)建築執照(依原樣修復者,免附)。
(七)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
。
(八)建築整修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
(九)其他相關證件。
前項相關書表由本處另定之,並於審查核可後,發給獎勵補助證明書
。
七、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
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竣工照片、經費補
助證明書各一份,經本處派員勘驗後,送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撥
付獎勵補助款。
補助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開工後,申請人得依補助項目
實際完成工料辦理獎勵補助經費計價請款,本處得視預算許可酌予撥
付。
八、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或使用性質
,違反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補助經費。
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勵補助經費者,本處得依法求償。
九、本處辦理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成立七人至十一人之審查小組,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處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具有
與傳統建築與民俗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處相關業務人員聘
派之。
審查小組置幹事二人,協助審查小組辦理與審查有關工作,由本處業
務人員兼任。
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
費用。
十、獎勵補助之經費及受理申請之件數應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