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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太企字第108100251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
  置基準」第十點訂定之。

二、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以下簡稱本共管會),
  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召集之。

三、本共管會為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年度執
   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二)有關太魯閣國家公園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三)有關太魯閣國家公園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及管理之協調及溝通事
   項。
(四)有關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部落提案涉及國家公園資源管理之研議
   事項。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及成效檢討。
(六)有關涉及原住民族議題之年度委託計畫案與相關辦理進度、太魯閣
   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內容、區域變更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
   處年度預算之討論。
(七)其他協助區域內或鄰近國家公園周邊原住民部落資源管理之重大事
   項。

四、本共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本處委員外,其餘委員得由本處遴聘(
  派)之,委員組成一覽表如附件:
(一)共同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另一人由委員互推原住民
   族代表委員一人擔任。
(二)副召集人:本處副處長兼任。
(三)執行秘書:本處派兼。
(四)機關代表:三名。
(五)專家學者:四名。
(六)當地原住民族:十一名。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由當地原住
民族部落會議推舉產生;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未成立前,得由本處邀請
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代表、耆老或社會團體等召開會議推薦產生。

五、本共管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
  缺時,應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處置執行秘書一人兼任委員,幹事二至五人,由本處相關人員派兼
  之。
  本共管會相關提案有需協調、釐清、討論、研議等事項,得召開諮詢
  會議,釐清問題與提出建議,提供本共管會會議參考。其成員由機關
  、專家學者、當地原住民族委員中推舉,從二十一位委員中邀請至少
  七位參加。

六、本共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本處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召開。
  本共管會會議由共同召集人擔任主席,共同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
  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共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依據本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召開諮詢會議時,主持人由各委員推薦
  產生。

七、本共管會會議提案於召開會議二週前由本處函請各委員提案,提案內
  容包括案由、說明及處理辦法建議等項目。

八、本共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或列席說
  明。

九、本共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除本處代表外,其餘委員親自出席者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共管會所需經費,由本處於年度相關預算編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