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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8080993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二、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

三千

三、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三千

四、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一千五百

三千

五、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六、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一千五百

三千

七、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三千

八、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