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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8080993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一、禁止從事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未經許可而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
    等標本。

三、禁止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或人工養殖行為。

四、禁止未經許可而設置攤架、棚架等類似構造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六、禁止從事營火及大聲喧鬧等行為。

七、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八、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