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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8081034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一、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
    品。

二、禁止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
    全之事項。

六、禁止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七、禁止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八、禁止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九、禁止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十、禁止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十一、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十二、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十三、禁止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十四、禁止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十五、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六、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