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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8080920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處 分 事 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含)以上

一、

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三千

二、

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三千

三、

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三千

三千

三千

四、

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三千

三千

五、

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六、

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七、

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八、

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九、

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六百

一千二百

二千四百

十、

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三千

三千

三千

十一、

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三千

三千

三千

十二、

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十三、

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六百

一千二百

二千四百

十四、

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三千

三千

三千

十五、

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十六、

未經核准,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

十七、

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