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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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80809053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處分事由 |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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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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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三千 |
三千 |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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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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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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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申請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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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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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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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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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經申請許可,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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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林道東線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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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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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經申請許可,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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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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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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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一千五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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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
一千五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