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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規劃設計規範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農舍規劃設計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環字第1081002313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為使金門國家公園內申請新增建農舍能符合相關法規命令規定,並與
  園區內景觀環境能相調和,塑造國家公園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特訂定本規範。

二、在規劃設計新增建農舍時,應參考具金門當地特色之傳統建築設計形
  式材料語彙,避免違反建築設計常理情形發生。

三、農舍用地規劃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應整體配置劃分清楚,以地籍圖為底圖繪
   製,圖上應標註土地周邊聯外道路、基地內及聯外排水、如有填土
   者,其填土範圍等。
(二)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
   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
(三)農舍用地規劃:停車空間、農舍基地連至聯外道路之通路、圍牆、
   汙水池…等與農舍相關之附屬設施均應納入農舍用地。
(四)對農業環境的影響:敘明如日照遮蔽對農作影響,填土、排水…等
   ,對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
   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四、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一)應敘明放流水的排放方式,包含排放型式(如箱涵、管涵、明溝、
   暗溝或其他)以及排放說明(排入道路側溝、灌排溝渠、區域排水
   、天然坑溝…,有無取得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
(二)應取得同意許可或搭排許可文件而未檢附者,應於審查意見註記須
   於建築執照核發前併附審查。

五、農舍每宗基地得至少設置一處停車位,每輛車停車位為寬 2.5公尺,
  長5.5公尺。規劃車道寬度應能使車輛順暢進出。

六、農舍用地得設置圍牆
(一)建造高度2公尺以下之圍牆。
(二)透空部分達50%以上。
(三)欄柵之牆基不得高於45公分。
(四)圍牆之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或綠化植生處理。
(五)設置圍牆之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得併建造執照一併申請。

七、汙水池
(一)汙水池以設置於戶外為原則,注意居住環境衛生及優美景觀維護,
   不得有違反建築設計常理情形。
(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備編,規定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及
   農舍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規劃設計。

八、屋頂
(一)農舍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特殊的建築風格。
(二)農舍屋頂應按各幢農舍各部份頂層之總樓地板面積至少 60%設置斜
   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三)農舍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為原則,惟配合聚落紋理或整體
   風貌,不在此限。
(四)前項農舍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不得大於1:2,且不得小於1:4。

九、造型及立面
(一)造型及立面鼓勵配合當地傳統聚落建築或採局部仿當地傳統聚落建
   築;屋頂突出物亦應以相同型式之立面予以美化。
(二)新建築之外牆與頂層之間應有裝飾性線條。

十、建築材料
(一)宜採配合當地景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質如自然石材、木材
   、仿石材、紅磚、瓦、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質。
(二)經管理處指定或建議採用之材料或其他經傳統聚落建築審議諮詢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認可之材料,不在此限。

十一、色彩
(一)農舍色彩應考慮環境調和之原則,其顏色以屋頂色、牆壁色為主,
   復以一或二種強調色配合而成。屋頂色、牆壁色彩為黑色瓦對白色
   或淺黃、淺灰、古銅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或磚紅色瓦對白色、
   淺黃色、磚色等牆壁色擇一;並應於申請圖說標示。
(二)外牆材料若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或清水泥斬假石及洗
   石子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三)自行配色色彩計畫且經審議會認可,不在此限。

十二、農舍建築設計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者,經審議會審查認
   可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十三、本規範未規定者,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國
   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