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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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營陽企字第1081001085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立法理由: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
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
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
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十元,查詢二筆土
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