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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營海企字第107000436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
  畫,鼓勵國家公園區域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使聚落文化風
  貌得以永續發展,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建築物代管人。
  (四)土地代管人。
  (五)法定繼承人。

三、適用範圍如下:
  (一)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
  (二)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
     或修建之建築。 
  前項建築之獎勵補助,如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本處得不予以補
  助。

四、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依原樣修繕者,其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 300萬元,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
  分之五十。
  補助項目及最高額度如下,屋頂160萬元、外牆 70萬元、地坪35萬元
  、景觀及其他35萬元。

五、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之建築,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50萬元,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
  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項目及最高額度如下,屋頂80萬元、外牆25萬元、地坪20萬元、
  景觀及其他25萬元。

六、申請人應依獎勵補助審查規定期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本處審查:
  (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書(如
     附件一)。 
  (二)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資料審
     查表(如附件二)。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土地或建物自有者,免附)。
  (五)舊屋證明(房屋新建者,免附)。
  (六)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切結書(如
     附件三)。
  (七)建築執照(依原樣修繕者,免附)
  (八)建築物修繕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自住者,免附)。
  (九)其他相關證件。 
  於審查核可後,發給獎勵補助證明書。

七、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
  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竣工照片及獎勵補
  助證明書各一份,經本處派員勘驗後,送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撥
  付獎勵補助款。
  申請人得配合本處年度勘驗期程,檢具獎勵補助證明書、修繕計畫、
  施工日誌、工程進度表各一份申請勘驗。經派員勘驗及審查通過者,
  本處得依核定之工程進度百分比,預留百分之十之工程保留款後,撥
  付獎勵補助款。

八、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或使用性質
  ,違反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補助經費。
  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勵補助經費者,本處得依法求償。

九、申請獎勵補助案件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一)本處辦理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成立七到十一人之審查小組,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處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處就具有與傳統建築與民俗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
     本處相關業務人員聘派之。
  (二)審查小組置幹事二人,協助審查小組辦理與審查有關工作,由
     本處業務人員兼任。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審查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相關費用。

十、獎勵補助之經費及受理申請之件數應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