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動員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法規名稱: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動員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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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
發文字號: | 營陽遊字第1071004081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引
進民間力量投入重大災害救援工作,彌補本處轄區廣大及人力不足情
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得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動員之民間人力,以具登山技能、救難專業
、未經現行消防搜救系統登錄運用,且經本處認可之團體或個人(以
下稱協勤人員)為對象。
三、動員民間人力緊急協助園區重大災害人員救援工作之聯繫窗口為本處
遊憩服務課,其應於取得協勤人員簽署之同意書後(如附件 1),建
立協勤人員之聯絡資料,不定期與協勤人員交換資訊情報,溝通救災
、救援、救護觀念及做法,並得邀請協勤人員參加本處或相關單位舉
辦之山域搜救技能及緊急救護訓練。
四、本園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且人民生命財產有危急之虞,其災情超出本
處人力所能負荷或需緊急協助時,經站主任、遊憩服務課課長或當日
值勤主管請示處長同意後,動員協勤人員出動協助進行重大災害救助
相關工作。
五、經本處登錄認可之協勤人員應24小時待命,並配合本處緊急應變作業
,於收到通知後前往集合地點,接受現場指揮官調度進行救難相關工
作。
六、動員協勤人員之程序如下:
(一)由本處以紙本或傳真之出勤通知書(附件 2)通知為原則;情況急
迫時,得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協勤人員後再行補簽出勤通知
書。出勤通知書應記載出勤事由、出勤人員名稱、報到時間、集合
地點、支援地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帳號(
e-mail)及處長署名等資料。
(二)協勤人員抵達集合地點時,應向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報告實際出勤人
數及裝備器材種類數量。
(三)協勤人員從事救助工作時,應隨時向本處指揮人員報告救援進度及
交換情報,並應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度及任務分配。
(四)救援業務結束後,協勤人員須經本處現場指揮人員同意後,始得撤
離。
七、協勤人員出勤費用規定如下:
(一)每案每人出勤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出勤人員之交通費、住宿費及
雜費,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據核實報支必要之費用。
(二)前項費用由協勤人員填具出勤費用請領表(附件三),由本處併同工
作結案報告(附件四)統一簽結後核銷。
(一)每案每人出勤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出勤人員之交通費、住宿費及
雜費,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據核實報支必要之費用。
(二)前項費用由協勤人員填具出勤費用請領表(附件三),由本處併同工
作結案報告(附件四)統一簽結後核銷。
八、協勤人員保險規定如下:
(一)經本處認可列冊之協勤人員,由本處每年度統一辦理投保,所需保
險費用由本處年度預算支付。
(二)出勤期間協勤人員如發生意外傷害或身亡,由保險理賠金作為後續
醫療或撫卹金之用,保險額度最高新臺幣300萬元整。
九、對於熱心參與重大災害人員救援工作之協勤人員,本處得頒發獎狀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