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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708091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含)以上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五、未經申請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三千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申請許可,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一千五百

十、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林道東線

一千五百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一千五百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三千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