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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6011237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
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
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
十筆計算。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