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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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太保字第1061003216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
並鼓勵各大學校院研究生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
)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非在職學生,並經指導教
授推薦。補(捐)助名額每年度以五名為原則,申請案件不符需求
或經費不足時,得調整或從缺。
(二)原則:每人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並得視計畫性質及需求核定補(捐)助金額。
(三)項目:限專題研究有關本國家公園之自然科學、地球科學、生態保
育、環境科學、動物、植物、人文史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環境
教育、生態旅遊或災害防治等項目。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本補(捐)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研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
件,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處。郵遞送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書
應由論文指導教授簽章。申請者檢附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項
目如下:
1.主旨(主題、緣起、預期目標)。
2.研究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3.研究方法及過程。
4.研究人員學經歷。
5.研究經費配置。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7.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參考資料等項目。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四)申請案無論核准與否,所附書件概不發還。
(五)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申請者,應與本處簽訂契約書(如附件二)。
(六)補(捐)助公告事項規定如下:
1.核准受補(捐)助名單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公告期
間為該研究計畫執行年度。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延,
並以一年為限,未能在當年度完成且未辦理計畫展延者,本處得
取消補(捐)助資格,並終止契約,不得申請撥付第二期款項。
2.經本處取消補(捐)助資格者,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之
。
四、經費用途及核銷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
1.差旅費:研究所需之出差旅費,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
應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職務等級為薦任級以下人員等相關
規定辦理。
2.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3.業務費:(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1) 問卷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簡每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問卷印
刷費依需要編列。
(2)問卷資料整理統計費:依問卷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編列。
(3)資料蒐集費:用以蒐集與研究相關之資料等為限。
(4)報告印製費:包含報告打字、印刷費用。
(5)僱工費:研究所需之僱工費,依實核銷。但研究人員不得支領
津貼。
4.保險費:應編列保險項目。
5.雜支費: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應列舉預定支用項目,最高以
各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編列。
(二)核銷基準:前項各目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申請截止收件後,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報告。審查小組委員應由專家學者及本
處代表組成,由處長核聘或指派人員擔任,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詳附件三。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案件採二次撥付款項(列入個人年度所得),受補(
捐)助者得於期中報告提出且經本處審查通過後辦理第一次請撥,
撥付金額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受補(捐)助者通過
本處期末審查,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核銷作業。請款時應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及研究經費核
銷明細表(如附件四)至本處辦理。如獲其他機關(單位)補(捐
)助時,應檢附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乙份。因故未能在當年度
完成且未辦理計畫展延者,經本處取消補(捐)助資格,即終止契
約且不得申請撥付第二期款項。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處
。
七、受補(捐)助計畫於結案後,本處得公開計畫內容於本處網站供民眾
下載閱覽全文電子檔;如有涉及研究發表專利申請事宜,受補(捐)
助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五),申請暫緩全文上網公開,暫緩期以
一年為上限。
八、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經費支用情
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
捐)助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捐)助者應依計畫期程提送期中、期末及全案研究成果報告(
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相關格式撰寫),必要時應出席本處
召開之審查會議。
九、受補(捐)助者自提交成果報告日起二年內,應配合本處舉辦之研討
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本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受補(捐
)助者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均應加註「曾受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
處經費補(捐)助」或其他類似字樣。
受補(捐)助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受補(捐)助之論文,對於本處不得
主張任何權利。
受補(捐)助者申請補助之論文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負
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論文經證實為抄襲者,本處將追回已
撥付之經費。